首页 >> 正文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28日

办理对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

办理条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章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所需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8、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备案证明材料,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12、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 → 安监分局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 安监分局领导审批 →办证大厅发证或不予发证

网上办理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 → 安监分局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 安监分局领导审批 →办证大厅发证或不予发证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45工作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承诺期限:45工作日

办事窗口

中山市横栏镇安监分局窗口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

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8号

联系电话:0760-87663893

交通指引:乘坐202路在横栏镇政府站下车即可。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2013年3月修订,粤安监明电〔2013〕60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