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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转移联单申报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28日

办理对象

拟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

办理条件

1、经现场查验,因产品、工艺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污染防治设施不再适用的;排放污染的设施易地改造、搬迁,配套的污染放置设施需拆除、迁移或停止使用的;污染物纳入其他处理系统的;污染防治设施需更新、改造、更换和扩容的。同时还有上述原因的相关文件材料。
  2、环评审批文件同意工业废水转移或者已经同意闲置、拆除或关闭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废水接收单位运营资质合法并在有效期内,获批准处理能力未超过其最大处理能力的(以吨/日计算);申请转移的工业废水水量小于或等于该项目环评批复准许排放或产生的工业废水水量;申请转移时间在双方转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转移废水种类与接收单位准许接收废水种类相符。

所需材料

纸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废水转移合同、废水转移批复、转移联单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报)→镇区分局受理→初审→审核→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报)→镇区分局受理→初审→审核→办结。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中山市横栏环保分局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假日除外)


地址:横栏镇长安南路38号环保分局窗口


联系电话:0760-87768009

交通指引:乘坐202路在横栏镇政府站下车即可。

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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