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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许可(变更)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28日

办理对象

在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办理条件

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所需材料

(一)《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三)相关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若有进行过排污权交易的,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初审→审批→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初审→审批→办结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中山市横栏环保分局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假日除外)


地址:横栏镇长安南路38号环保分局窗口


联系电话:0760-87768009

交通指引:乘坐202路在横栏镇政府站下车即可。

收费标准:

办理排污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5、《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6、《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7、《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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