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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在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
办理条件 |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
所需材料 |
(一)排污许可证的正副本; |
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初审→审批→办结 |
网上办理流程 |
申请→初审→审批→办结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
办事窗口 |
中山市横栏环保分局窗口 |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假日除外) |
地址:横栏镇长安南路38号环保分局窗口 |
联系电话:0760-87768009 |
交通指引:乘坐202路在横栏镇政府站下车即可。 |
收费标准: |
办理排污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
常见问题解答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