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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许可(换证)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28日

办理对象

在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办理条件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所需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的正副本;
  (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五)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六)最近一年按规定危险废物转移处理、以及完成总量控制和清洁生产要求的情况证明材料;
  (七)若有进行过排污权交易的,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初审→审批→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初审→审批→办结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中山市横栏环保分局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假日除外)


地址:横栏镇长安南路38号环保分局窗口

联系电话:0760-87768009

交通指引:乘坐202路在横栏镇政府站下车即可。

收费标准:

办理排污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5、《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6、《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7、《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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