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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28日

办理对象

个人或企业

办理条件

(一)人员条件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二)组织管理条件
  1、经营管理
  (1)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2)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3)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4)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2、质量管理
  (1)应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2)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3)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4)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三)安全生产条件
  1、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2、企业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3、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4、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四)环境保护条件
  1、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2、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3、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4、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五)设施条件
  1、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1)企业应设有接待室,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m2。
  (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2、停车场
  (1)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一类企业的指导面积不少于200m2,二类企业的指导面积不少于150m2。
  (2)企业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3)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3、生产厂房
  (1)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表1~表3所列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一类企业的指导面积不少于800m2,二类企业的指导面积不少于500m2。
  (2)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六)设备条件
  1、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量具应定期进行检定。
  2、企业应配备表1-表3所列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3、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4、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表3所列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5、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设备条件中的第3、4项的要求。
  附件中另附一、二类汽车维修设备要求。

所需材料

1、《中山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开业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
  3、申请书和保证书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5、负责人身份证(非中山户籍须提供暂住证)
  6、厂房规划图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
  7、经营场地产权证明(租用场地须另提供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
  8、环保许可证明
  9、消防审查意见书(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10、企业章程
  11、管理制度汇编(含工时收费标准)
  12、与维修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资料目录
  13、所有生产工人的从业资格证、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价格结算员证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辖区分局初审→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辖区分局初审→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 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中山市横栏镇交通运输分局窗口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  

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8号横栏镇交通分局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0760-87766279

交通指引: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8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第7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3、《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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