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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29日

办理对象

个人和企业

办理条件

申办人具备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完备的生活、文体、交通、通讯等设施设备,有基本的医疗、康 复条件;服务场所的环境适合服务对象,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选址和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以及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卫生技术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等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炊事员具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者上岗证书,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名专职营养师;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有完善的章程,机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所需材料

申请表格或文书: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
  前置材料:3、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后置材料:6、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7、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8、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9、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10、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11、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12、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13、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1、具备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向所在镇区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镇区民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
  2、市民政局进行审核符合申办条件的,出具同意筹办的批复。
  3、申办人具备开业条件后,向市民政局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材料。
  4、材料齐备,由市民政局发出《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办人凭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手续后方可开业。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30 个工作日,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做出同意筹办或者不同意筹办的决定,书面通知申办人;受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对文件审查和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出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办人。
  承诺期限: 30 个工作日,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做出同意筹办或者不同意筹办的决定,书面通知申办人;受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对文件审查和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出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办人。

办事窗口

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8号社会事务局对外办事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60-87617722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广东省民办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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