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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新办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08日
办理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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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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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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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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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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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建所需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筹建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分支机构的,还须提供上级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人员情况表》。 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须提供注册单位与工作单位一致的证明文件注册或执业药师注册预受理单)的复印件、个人简历、股东决议。 5、拟办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须提供注册单位与工作单位一致的证明文件注册或执业药师注册预受理单)的复印件、个人简历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6、拟办企业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须提供注册单位与工作单位一致的证明文件注册或执业药师注册预受理单)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7、处方审核员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须提供注册单位与工作单位一致的证明文件注册或执业药师注册预受理单)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8、所有从业人员的营业员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除执业药师和驻店药师之外)。 9、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及营业员等药学技术人员有关备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打印件。 10、经营场所、仓库的房屋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 备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二)新办验收所需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新办验收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人员情况表》。如申请筹建后有新增处方审核员、营业员的,还应提供新增加人员筹建项下相关资料;申请筹建后有减少或更换有关岗位人员的,应重新申请筹建。 4、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5、营业场所(或仓库)的平面布置图。 6、拟办企业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健康证必须是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 7、《同意筹建通知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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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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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 2、行政服务中心审查合格后受理,并移交承办科室办理; 3、承办科室承办人员审查后,报科室负责人审核; 4、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5、分管领导作出许可决定后,由承办科室承办人制作许可决定; 6、承办人制作许可决定后,将许可决定移交受理窗口; 7、行政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决定、发出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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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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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 2、行政服务中心审查合格后受理,并移交承办科室办理; 3、承办科室承办人员审查后,报科室负责人审核; 4、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5、分管领导作出许可决定后,由承办科室承办人制作许可决定; 6、承办人制作许可决定后,将许可决定移交受理窗口; 7、行政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决定、发出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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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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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筹建30个工作日 新办15个工作日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新办验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期限:筹建21个工作日 新办15个工作日 按照市政府压缩审批时限要求,申请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的,自受理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新办验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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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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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栏镇食品药品监督所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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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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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山市横栏镇行政街二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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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60-87551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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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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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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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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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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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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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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