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
个人和企业 |
办理条件 |
1、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 2、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所需材料 |
一、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正本,科目核定表; (三)新选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选址报告; (五)房产权证和租赁意向合同; (六)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七)非政府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须交《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非政府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须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设置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核原件及交复印件1份;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核原件及交复印件1份;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诊疗科目核定表; (五)法定代表人任命书; (六)法定代表人工作履历; (七)非政府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须交《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非政府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须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医疗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设置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核原件及交复印件1份;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核原件及交复印件1份; (四)《医疗机构执业证》正、副本,科目核定表; (五)变更的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身份证核原件及交复印各1份; (六)非政府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须交《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非政府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须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四、增设诊疗科目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科目核定表; (三)说明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 (四)拟增加的诊疗科目应报告相应的人员、设施场地配备及拟开展项目等情况。 (五)拟增设诊疗科目组成人员一览表(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履历、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及组成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六)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一览表; (七)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或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八)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九)非政府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须交《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非政府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须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增设诊疗科目获批准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技术人员变更注册手续,办理完变更注册后才能领取相关增设科目科目核定表及副本原件。 五、床位(牙椅)变更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诊疗科目核定表; 3)、说明申请变更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 4)、卫生局人事科核定的关于床位编制数的文件; 5)、当地服务人口数量、近3年门诊急诊工作量、手术量、出院人数; 6)、近3年医院床位核定数、实际开放总数,各科床位实际开放数、使用率及平均住院日一览表(含核定及实际); 7)、目前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总人数(医生护士数),各科室原核定床位及拟增设后的床位及医务人员分布一览表; 8)、医院总建筑面积和病房总建筑面积; 9)、拟增设床位科室分配方案及理由。 六、注册资金(资本)变更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诊疗科目核定表; 3)、说明申请变更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 4)、公立医疗机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表; 5)、其他医疗机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收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缴存资金凭证,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涉及国有资产的,其价值和权属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投资机构、部门确认)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资料装订要求: (1)复印件请统一用A4复印;复印在同一面上; (2)所提交材料必须按顺序排列; (3)档案袋一个。 |
窗口办理流程 |
医政科受理→审查人员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 |
网上办理流程 |
医政科受理→审查人员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30个自然日 承诺期限:30个自然日 |
办事窗口 |
横栏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地址:横栏镇西冲兴政街二巷2号 |
联系电话:87766795 |
交通指引:8路, 201路, 202路, k01路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常见问题解答 |
办理依据 |
1 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第149号) 2 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 3 其他法律 外经贸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4 其他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