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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08日
办理对象 |
当地体育行政部门 |
办理条件 |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3)有与开展的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6)有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同意使用的场地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健身活动站点的条件: (1)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2)活动场所安全、适用,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3)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4)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5)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6)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
所需材料 |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条件: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活动地点;时间;人数;开展项目;辅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6)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公安机关认可的证明。 2、设立健身活动站点的条件: (1)申请书。内容包括:负责人、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经常参加活动的人数、辅导人员情况等; (2)负责人身份证明; (3)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辅导人员资格证明。 |
窗口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所管辖镇区体育部门受理->镇区分管领导审批 |
网上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所管辖镇区体育部门受理->镇区分管领导审批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的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办事窗口 |
中山市横栏镇宣传文体服务中心窗口 |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
地址:横栏镇兴裕街5号 |
联系电话:0760-87766559 |
交通指引: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常见问题解答 |
办理依据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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