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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2日

一、办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所需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提交有关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卡、工资签收表、同事证明等等)。

2、由初次治疗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⑴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⑵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⑶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⑷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⑸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⑹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须附书面情况说明。

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

4、《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四、办理流程:

(一)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12333电话申报通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表》和提交材料后,对工伤认定申请提交材料、管辖范围、受理时效进行审查。

1、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或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制作《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作《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受理其申请。

3、申请不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或超过受理时效、申请人没有按要求补正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其申请。

(二)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应当予以协助,以及提供有关证据和线索。

五、办理时限:

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事窗口:横栏人社分局二楼工伤业务室

办事电话:0760-87611999  

七、收费标准:免费

八、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

九、责任人:陈泳濠、黄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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