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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业务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2日

办理对象

参保人、本市户籍人员

(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登记: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50周岁,男:60周岁) 的本市户籍人员;

2、已办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手续的人员;

3、参保人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办理逐月全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二)、所需资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2、本人在中山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正本及其复印件(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农商银行);

3、若需代办,请提供代办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参保人于每月的24日前携上述所需资料到户口所属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登记手续。

(四)、办理时限

每月1-24日工作日受理,受理后当日办结

(五)、收费标准:免费

(六)、办理依据:(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五条;(2)《关于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批复》中劳社[2005]56号第二条

(七)、责任人:甘少瑜、卢凤群、杨励彤、林立鹏、梁容照、梁佩敏

(八)、注意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4日,逾期未办的当月不予受理。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于每月24日前在托收存折预存足够金额,以备扣缴社保费,扣费时间为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

2、2010年6月1日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手续申请人,如参加补充医疗保险,须以家庭户为单位参保;

3、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的银行账户出现余额不足、账户挂失、账号变更、非本人存折或非结算账户等情况,当月的社保费无法进行扣缴;当月未能成功扣缴社保费的不能再进行补缴;

4、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终止手续的,社保部门将每月进行当月社保费的扣费处理,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待遇;

5、已办理了参保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如转换到单位参加工作的, 必须先终止灵活就业参保手续后才能以单位在职人员身份参保;

6、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中断缴费3个月内,继续参保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含3个月),继续参保缴费的,视为重新参保,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时间自缴费之日起重新计算;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逾期申请的不予补缴;

8、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将自动停止扣缴。参保人需及时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养老待遇审核手续。审核后若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退休待遇的,可选择办理养老继续缴费手续(本人需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15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退休人员和养老继续缴费人员,若要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需办理相关医疗参保手续。

办事窗口

横栏人社分局办事大厅2、3、4号窗

联系电话:876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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