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本栏目为中山市三乡镇住房保障公示专栏,三乡镇住房保障办公室设在三乡镇建设路3号城建大楼2楼210室,联系电话:0760-86688773-207

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三乡镇住房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大申请人及保障房住户: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住房保障水平,经报镇政府审批同意,自2016年10月1日起,我镇对住房保障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就具体如下:

  一、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
  我镇保障房平南项目租金标准调整为8元/平方米,租赁补贴调整为6元/平方米。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有居住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1. 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6元。
  2. 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5平方米。
  3. 保障人口数: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4. 补贴系数:
  (1)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求助证》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按1.0计算;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经审核确认,补贴系数按1.0计算。
  (2)其他符合申请公租房资格月收入条件的住房家庭,补贴系数按0.8计算。
  (二)每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70平方米。
  (三)公租房承租人每月领取的租赁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其所承租公租房的月租金。

  二、租赁补贴发放方式
  我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方式调整为银行批量按月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已完成住房保障资格核准的住户请在2016年9月18日前向镇住建局提供中山市农商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以便办理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直接发放手续。逾期未提交资料的,须等待下一批次审核时再行提交。
  新办理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资料,请同时提交中山市农商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三、物业管理费
  为进一步降低住房保障住户的生活成本,平南保障房项目的物业管理费由每月1.5元/平方米调整为每月0.6元/平方米。请住户在缴纳租金时一并缴交物业相关费用。

  四、租金减免政策
  符合下列申请条件并取得我镇租赁合同的住户可以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一)对持有《中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参战涉核人员、五老人员,以及领取有关证书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保户、户主为残疾人的承租户,租金全免。
  (二)属社会救济孤儿、鳏寡孤独老人的,凭承租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开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等,可办理租金全免。
  (三)属离休干部的,凭《离休证》可办理租金全免。
  (四)属年满60周岁以上独身和无儿女老人的,凭承租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开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等,可办理租金全免。
  (五)承租人的配偶或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领取了《残疾证》的,承租人每月实付租金减收50%。
  (六)承租人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种(以市医疗保险规定为准)造成生活困难的,凭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承租人每月实付租金减收50%。
  (七)承租人或直系亲属因家庭出现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凭相关证明文件,承租人每月实付租金减收50%。
  (八)承租人及其配偶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经审核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实物或货币分房,且承租公租房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减收租金50%。
  (九)对经审核符合我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并承租政府所有公租房的单亲家庭,经本人提出申请每月实付租金减收50%。
  业务办理地址:中山市三乡镇建设路3号二楼。
  联系电话:86688773-222。

中山市三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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